在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他全面、系统和辩证地论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突出地显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所遵从的党性原则。
关于法律修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很多具体领域提出了明确的立法任务。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对于那些利用手中权力肆意妄为地从事司法腐败、搞钱权交易,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和各类腐败分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行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习近平总书记义正词严地指出: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三)关于公正司法的实践要求。总的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体现。
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党和政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规范生活,而生活有不同的向度和活法,它们是受价值和意义引导的。
二是更具有现实性和动态性,不仅包含法律规定的程序,还包括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包括很多未被法律明文表述的互动过程。例如,政治学中的政治过程理论,社会学中的结构理论、功能理论,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等,在华中村治研究成果中都有鲜明的影子。法律运行过程,包括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司法过程、守法过程、法律监督过程等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法律运行过程的整体。二是社会内生的秩序机制,即法律制度干预之前社会生活的秩序实践,及其之所以如此的内在机制和原理。
理解法律现象是如何生成的,法律生活秩序是如何展开的。本文将以笔者及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体会为基础,梳理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探讨其主要研究进路,以增强法律经验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而且,这些问题很难在预设的理论框架中按既有的思路去寻找答案,量性研究的作为空间有限,需要质性研究的探索。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渊源 今天中国的法律经验研究,从理论和方法等方面而言,存在三个相互关联而又有不同特色的主要渊源:一是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毫无疑问,法律实证研究、法律经验研究都属于法律社会学的范畴。不过,这种状态不会快速到来。
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进路,以法律生活的描述、阐释和解释为中心,不仅关注社会利益结构,还重视人心、价值和活法,从整体上探究法律现象形成和法律秩序机制。二是灵活运用社会科学理论,尤其是结合理论有力分析法治实践中的案例和素材,格尔茨、福柯、韦伯、吉登斯等的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理论,国家与社会理论、民族国家理论、科层制理论、权力理论,以及其他多学科的理论,因此进入法律社会学领域,成为法律经验研究的理论资源。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往往通过参与法治实践,观察法律现象,深度访谈当事人和知情者,掌握饱和的经验材料,从而理解当事人的法律生活经历,把握法律现象的形成发展,解析法律制度的实践过程。虽然经验研究与实证研究在英文中都是empirical research,但强调质性理解的经验研究与受实证主义影响的实证研究区别甚大,因此笔者较早在法学界提倡使用法律经验研究,将之与法律实证研究进行区分。
因知识储备和思维习惯方面的原因,法学研究者与社会大众存在距离,他们对民众的法律生活知之不多。从过程切入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可以在具体法治过程中理解各种法律现象,探讨各种因素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尝试开展实地调查,立足中国基层社会分析法律和法治问题。乡村治理研究包括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等,试图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深入调研,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状况及其区域性差异,从而理解政策和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果,并力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和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实践差异来理解乡村社会本身。
在法律实施中,更是起到明显的主力作用,力图通过贯彻实施法律来达到立法的预设目标。费孝通早就指出,主客二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无法把握中国日常生活世界的理、心和性等,而影响中国社会数千年、实际维护中国社会秩序的思想观念,却无法用现代主流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研究,因此需要从社会科学知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扩展社会科学的传统界限。在变化缓慢的社会,既有知识体系的有效性往往较强,从而表现出教条的特征。在这种方法下,社会人类学者更容易深入研究对象之中,全面体会和理解他们的生活世界,避免部分现象对全面特质以偏概全,避免自身文化价值观和主观偏见的制约。在这种法治模式下,法律制定后国家政权体系的贯彻实施更加重要。这种整体论视角对于理解社会大众的法律生活秩序至关重要。
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守法行为涉及个体心理层面,不容易观察,经验研究的成本较高。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实证研究以主客二分的世界观为前提,预设有客观世界的存在,实证研究的目标就是通过科学方法去接近、还原客观世界。法律社会学中的司法研究传统较为深厚,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
一是科层组织体系内部的任务传递。法律经验研究,要理解众多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包括其内在机制、外在条件、社会基础、实践过程等,探讨各种因素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何种作用,以及通过何种机制起作用。
这既是一种知识论,也是一种认识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虽然基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借鉴了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要素,不完全是中国社会生活中的自然成长,与中国人生活之间的隔膜还较为常见。在此认识的支配下,过去几年本人带领学术团队开展了较多的执法经验研究。法律运行过程的经验研究,可以从人类学的过程主义范式受到启发,也可以从华中乡土派的农村政策基础研究受到启发。
在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一般是通过客观的科学方法,来展开对预设的检验,所使用的方法有较强的数理特征,具有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外表。法律制度背后隐藏有安顿人生与人心的意图,法治模式之中有人心政治的思路,它们反映不同时空下人们的观念、活法和价值系统。
理解这种法律生活秩序,殊为不易。人类学的质性研究方法、基层治理研究的生活视角,就可以成为有效的方法资源。
这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式与恪守规范解释论的法学研究风格形成鲜明对比,吸引不少旨趣多元的年轻人学习效仿,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论域与空间。因此,法律要实现改造社会的重任,更多通过行政系统执法来实现。
尤其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成长起来,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社会的复杂性给执法带来巨大挑战。执法过程研究以执法权运行为重心展开,关注执法行为的实际过程,从而勾连起行政体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社会性质等各种因素。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无论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还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施行,都仅有不长的历史。
与此同时,司法场域在每个县域、市域都具有多点性,容易借助调查资源进入,容易开展经验研究。三是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层面反思现代性的法学话语及其制度基础,切入问题的方式不是政治或政策式的,而常常是微观的,关注人的基本生存境况。
20世纪60年代,以劳拉·纳德(Laura Nader)为代表的新一代人类学家主张放弃规则中心范式,转向过程主义范式,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纠纷解决所依据的规则,而变成纠纷解决的实际过程,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重视与纠纷相关联的行为和过程的描述及分析。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进路 法律生活秩序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生活的条理、次序和状态,具体包括:有关法律规则的社会现象是如何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自洽或不自洽的,法律规则是如何安顿或难以安顿人心的,等等。
法律运行过程研究关注法律运行的动态,以实际运行的法律现象而不是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这与法律制度的研究有所区别。苏力的研究对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法律社会学有较大的带动作用,今天法律经验研究中的不少人都直接受到了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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